通用供货条款
ROPEX Industrie-Elektronik GmbH,Carl-Zeiss-Straße 20-22, 74321 Bietigheim-Bissingen, 最后修订时间:2025 年 7 月
§ 1 适用范围
- 本《通用供货条款》(以下简称 “本条款”)适用于 ROPEX 工业电子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 “ROPEX”)与 **《德国民法典》(BGB)第 14 条所定义的企业经营者、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财产 **(以下统称 “客户”)之间订立的全部合同(以下简称 “合同”),尤其适用于动产销售合同与定作物供应合同(以下统称 “产品”)。
- 本供货条款为唯一适用条款。
客户提出的任何与本条款相悖、不一致或补充的通用交易条款,仅在 ROPEX 书面明确同意后方可成为合同组成部分。即使客户在订单中引用其自身条款,而ROPEX未明确提出异议,该等同意要求依然适用。 - 本供货条款亦作为框架条款,适用于 ROPEX 与同一客户之间未来产品销售及交付相关的所有报价与合同,ROPEX 无需在每次交易中另行援引。
§ 2 报价、合同订立、变更权保留
- ROPEX 的报价随时可能变更且不具有约束力,除非报价中明确标注为具有约束力或约定了特定承诺期限。
ROPEX 可在收到订单后 14 个日历日内 对订单予以承诺。 - ROPEX 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以书面采购合同(含本供货条款)为准。 采购合同完整载明双方就合同事项达成的全部约定。 ROPEX 在合同订立前作出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;除非另有书面明确约定,所有口头约定均以书面合同内容为准。
- 对本合同及本供货条款的补充与修改,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。 通过通讯方式(尤其是电子邮件)传输的文件,视为满足书面形式要求。
- ROPEX 对其所提交的报价、成本估算,以及提供的图示、图纸、计算方案和其他文件资料,保留所有权与著作权。
客户在将上述资料向第三方披露前,必须取得 ROPEX 书面明确同意。 - ROPEX 就交付或服务标的所提供的信息及说明(包括但不限于样品、图示、图纸等),不构成保证性技术参数,且可能存在行业常规偏差,除非 ROPEX 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该等信息及说明具有约束力。 若客户在日常业务中不再需要前述资料,或双方磋商最终未订立合同,客户应根据 ROPEX 的要求完整归还所有资料,并销毁已制作的全部副本。
为正常数据备份而保存的电子副本不受此限。 - 在不影响产品合同约定使用功能的前提下,ROPEX 保留对产品进行细微调整或行业常规修改的权利。 如修改系因生产工艺或产品技术升级所致,且该等修改属于客户可合理接受范围,ROPEX 亦有权对产品进行相应变更。
§ 3 价格、付款条件及逾期付款
- 除非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,合同成立时适用 ROPEX 现行价格,交货条件为 FCA(INCOTERMS 2020)ROPEX 生产地,另加包装费、适用法定增值税及其他税费、关税及行政规费。
- 自合同订立至交货日期间(下称 “价格调整期”),若下列一项或多项成本出现上涨:
(i) 能源成本
(ii) 运输成本
(iii) 原材料及耗材成本
(以下统称 “成本因素”)
并导致产品采购或生产成本涨幅达到至少 3%,ROPEX 有权根据实际增加的成本金额调整价格。 若价格调整期内成本因素下降,亦应在调价时相应予以考虑。 ROPEX 进行价格调整时,将说明成本变动的类型及金额。若价格涨幅超过原合同价格的 10%,客户享有合同解除权,该权利应在收到调价通知后 7 个日历日内行使。 -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,客户应在交货(或收到提货通知)且收到发票后 14 个日历日内支付货款。
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,除非双方以文本形式另行约定。 - 付款期限届满,客户即自动构成逾期付款,因不可归责于客户自身的原因导致未能付款的除外。 逾期期间,货款按法定逾期利率计算利息,并收取法定逾期费用。 ROPEX 保留主张逾期付款所致其他损失的权利。对于商事主体客户,ROPEX 有权依据(《德国商法典》§§ 352, 353)主张法定迟延利息。
- 即使客户已发出瑕疵通知,仅在其对 ROPEX 的债权已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双方无争议时,客户方有权行使抵销权与留置权。
- 合同订立后,若客户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重大变更,致使 ROPEX 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;或该等情形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存在但 ROPEX 事后方才知晓,ROPEX 有权拒绝履行自身合同义务,直至客户提供相应对价。在此情形下,ROPEX 可设定合理期限,要求客户在 ROPEX 履行义务的同时,支付对价或提供担保。 若客户未能按期支付对价或提供担保,ROPEX 有权解除合同;对于连续性债务,ROPEX 有权终止合同。 ROPEX 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。
§ 4 交货日期与履行期限
- 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固定履行期限或固定日期,否则 ROPEX 约定的交货日期与履行期限仅为预估。 ROPEX 约定的履行期限自双方全部技术事宜明确之日起算。 如双方约定由 ROPEX 安排运输,除 ROPEX 另有明确说明外,交货期限与交货日期指将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人、承运人或其他受托运输第三方的时间。
- 因客户未及时履行协作义务而导致延误的,交货日期与履行期限相应顺延。
- ROPEX 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与业务无关、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、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外部事件,导致不能交货或迟延交货的,不承担责任。 此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: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中断、材料或能源采购困难、运输延误、罢工、合法闭厂、人员 / 能源 / 原材料短缺、必要行政许可办理障碍、疫情或传染病、政府行为,以及尽管 ROPEX 已订立相应担保交易,仍发生供应商不交货、错误交货或迟延交货等情形。 若前述事件导致 ROPEX 交货或履约显著困难或履行不能,且障碍并非暂时性,ROPEX 有权解除合同。 若障碍为暂时性,交货或履行期限相应顺延,顺延期间为障碍持续期间加合理恢复期。 因迟延导致客户无法合理期待接受交付的,客户可立即向 ROPEX 发出书面声明解除合同。
- ROPEX 迟延履行交货或其他义务,或无论何种原因履行不能的,其赔偿责任依据本供货条款第 11 条予以限制。
§ 5 交付与风险转移
- 除非书面另行约定,交货方式为 FCA(INCOTERMS 2020)ROPEX 生产地,该地点亦为交货及后续履行的履行地。
-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,允许分批交货:
- a. 客户可在合同预定目的范围内使用该批交付货物;
- b. 确保剩余订购货物能够按期交付;
- c. 客户不会因此产生任何重大的额外支出或费用(除非 ROPEX 同意承担这些费用)。
- 如果作为例外情况,同意由 ROPEX 发货,ROPEX 将把产品运送到客户指定的目的地。在这种情况下,费用(包括包装费用)将由客户承担。ROPEX 有权自行决定运输类型(特别是运输公司和运输方式)和包装。在本小节第 1 句所述的情况下,风险将在不迟于产品移交给货运代理、承运人或负责运输的其他方时转移给客户。根据客户的明确要求,ROPEX 公司将为装运的货物投保盗窃、破损、运输、火灾和水险,费用由客户承担。
- 1.如果作为例外情况同意由 ROPEX 交货,则客户必须及时提供熟练人员和必要的技术设备(如叉车),以便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卸载。客户必须确保运输车辆能直接进入卸货区,并能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卸货。如果未能满足这些条件,则客户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损失。
- 若客户未履行合作义务或迟延受领,产品意外毁损、灭失的风险转移至客户。
§ 6 客户的合作义务
- 客户应对其在报价或合同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的正确性与完整性负责,包括但不限于规格、草图、图纸及说明。
若材料由客户提供,客户应保证该材料无瑕疵且适用于约定实施的工序。 - 若客户违反合作义务,导致产品受领迟延或构成受领迟延,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,不可归责于客户的原因除外。 该等费用尤其包括:每月(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)不低于相关交货发票净额 0.5% 的仓储费,以及其他损失。 ROPEX 保留主张并证明其他额外费用的权利。 客户有权举证证明 ROPEX 未产生额外费用或费用显著更低。
- 因客户违反义务,导致 ROPEX 提供服务时需进行加班、夜班、周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,客户应补偿 ROPEX 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(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费等),不可归责于客户的原因除外。 ROPEX 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。
§ 7 所有权保留
- ROPEX 对向客户供应的产品(以下称 “保留货物”)保留所有权,直至货款全额付清,且双方基于业务关系产生、合同订立时已存在的其他全部债权均获清偿为止。
- 在解除事由发生前,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对保留货物进行加工和销售。 质押及以担保为目的的处分均不允许。
- 若保留货物与非属 ROPEX 所有的其他物品合并或不可逆转地混合,ROPEX 按照合并或混合时保留货物价值(含增值税的最终发票金额)与其他被合并或混合物品价值的比例,取得新物品的共有权。若合并或混合后客户的物品应视为主物的,视为双方约定客户应按保留货物在合并或混合时的价值(含增值税的最终发票金额)与其他被合并或混合物品价值的比例,将新物品的共有权转让给 ROPEX,ROPEX 特此接受该转让。
- 客户对保留货物进行的任何加工或改造,均视为为 ROPEX 实施。若保留货物与非属客户所有的其他物品一同加工,ROPEX 按照加工时保留货物价值(含增值税的最终发票金额)与其他被加工物品价值的比例,取得新物品的共有权。
- 客户应为 ROPEX 无偿保管 ROPEX 享有单独所有权或共有权的保留货物。客户必须妥善保管保留货物,并自行承担费用按重置价值足额投保火险、水险及盗窃险。客户须毫不迟延地将保留货物的任何毁损、灭失情况书面通知 ROPEX。
- 客户特此将保留货物(无论是否经过进一步加工、合并或混合)销售所产生的债权,在 ROPEX 基于产品合同享有的债权金额范围内转让予 ROPEX,ROPEX 特此接受该转让。客户享有可撤销的收取该转让债权的权利,ROPEX 自行收取债权的权利不受影响。只要客户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且未发生逾期付款,ROPEX 将不自行收取该等债权,亦不撤销客户的收款授权。若存在正当理由,客户应根据 ROPEX 要求通知其客户有关债权转让事宜,并向 ROPEX 提供其主张权利所需的全部信息与文件。
- 若保留货物将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外使用,客户应毫不迟延地将为适用和维持 ROPEX 所有权保留所必须满足的全部法定要求告知 ROPEX,并毫不迟延地在法律可行范围内(i)自行承担费用满足该等要求,或(ii)自行承担费用协助 ROPEX 满足该等要求。
- 若保留货物使用地法律不承认 ROPEX 的所有权保留,但允许 ROPEX 在保留货物上保留可比较的担保权益,则该担保权益视为已相应约定,ROPEX 可行使该担保权益。在合理范围内,客户应与 ROPEX 合作,采取 ROPEX 希望实施的措施以保护其所有权或替代的其他担保权益。
- 若保留货物被扣押或第三方就保留货物采取其他措施,客户必须毫不迟延地告知相关方 ROPEX 的所有权,并毫不迟延地书面通知 ROPEX,以使 ROPEX 能够保护其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。若第三方无法向 ROPEX 偿付因此产生的诉讼或非诉讼费用,客户应就该等费用向 ROPEX 承担赔偿责任。
- 若因客户违约(尤其是逾期付款)ROPEX 解除合同的,ROPEX 有权要求返还保留货物(解除事由)。
§ 8 材料瑕疵
- 客户应在收货后于常规业务流程可行范围内毫不迟延地检验产品,并就明显瑕疵毫不迟延地书面通知 ROPEX,最迟不得迟于交货后五个工作日。对于在合理到货检验中无法发现的瑕疵,客户应最迟于发现该等瑕疵后七个日历日内毫不迟延地书面通知 ROPEX。未按前述约定通知的,视为已接受交付产品,ROPEX 恶意隐瞒瑕疵的除外。
- 若双方例外约定由 ROPEX 负责发货,且交付货物不完整或存在明显运输损坏,客户应在交货时将该情况通知运输公司。外部无法察觉的运输损坏,客户应在交货后七个日历日内,毫不迟延地以文本形式(如传真、信件或电子邮件)通知运输公司。对于任何此类通知,客户均须及时告知 ROPEX。
- ROPEX 的瑕疵责任主要基于双方就货物(包括配件及说明书)质量及推定用途达成的约定。作为个别合同标的的所有产品描述、制造商规格,以及合同订立时 ROPEX 公开披露的所有产品描述、制造商规格,均视为本条款意义上的质量约定。若双方未就质量达成约定,则应依据(《德国民法典》(BGB)§ 434 (3))判断是否存在瑕疵。制造商或以其名义作出的公开声明(尤其是广告或商品标签上的声明),优先于其他第三方作出的声明。
- 对于带有数字元素或其他数字内容的货物,ROPEX 仅在依据本条前述质量约定明确约定的范围内,承担数字内容的提供义务;如约定有更新义务,亦仅在该约定范围内承担更新义务。ROPEX 不对制造商或其他第三方就此作出的公开声明承担任何责任。
- 1. 若货物存在材料瑕疵,ROPEX 有权在合理宽限期内提供后续履行,且可自行选择后续履行的方式。ROPEX 依据法定条件拒绝后续履行的权利不受影响。
- 客户应为 ROPEX 履行后续义务提供必要的时间与机会,尤其应将拒收货物交付 ROPEX 以供检验。如需补发货物,客户应根据 ROPEX 要求并依据法律规定将瑕疵货物退还 ROPEX,但客户不享有单方退货权。在后续履行过程中,ROPEX 有义务承担后续履行的必要费用,特别是运输费用与材料费用,但因将瑕疵产品运送至履行地以外地点导致费用增加的部分除外,地点变更符合产品约定用途的除外。若 ROPEX 本无义务提供安装、拆卸、拆装服务,则后续履行不包括对瑕疵产品的拆卸、移除、拆解,以及对无瑕疵产品的安装、装配、组装。若 ROPEX 本无安装义务,则后续履行亦不包括瑕疵产品的拆除及无瑕疵产品的重新安装。在此情况下,拆除与安装费用不属于后续履行费用,该等费用至多可在损害赔偿请求中主张,ROPEX 在后续履行中不承担该等费用。
- 因客户对产品使用、保管、运输不当或处置错误、疏忽导致产品状况恶化,或因产品自身性质及功能所固有的正常变化(如正常损耗)导致恶化的,客户不享有瑕疵索赔权。
- 根据《德国民法典》(BGB)第 445a (1) 节的规定,除非供应链中的最后一项合同为消费品买卖合同(《德国民法典》第 478 节、第 474 节)或数字产品提供消费合同(《德国民法典》第 445c 2 句、第 327 (5)节、第 327u 节),否则排除客户主张费用偿还的请求权。客户仅有权依据本供货条款第 11 条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。
§ 9 权力瑕疵
- 若第三方权利妨碍产品按合同约定使用,客户须毫不迟延地以文本形式将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况通知 ROPEX,并授予 ROPEX 为对抗该等第三方权利主张所需的一切授权,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。
- 若第三方权利妨碍产品按合同约定使用,ROPEX 有权自行决定采取适当措施排除该等第三方权利或其主张,自行承担费用为客户向第三方取得使用权,或在不影响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更换产品,使产品不再侵犯第三方权利。
- 若无法合理期待客户接受根据本供货条款第 9 条进行的后续履行,或 ROPEX 无正当理由拒绝该后续履行,或 ROPEX 未在客户设定的合理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后续履行,客户有权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。若对产品合同使用的妨碍仅为轻微瑕疵,客户不得解除合同。
- 若侵权系因客户提供的指示、客户主动进行的修改或客户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产品所致,排除客户就第三方财产权或著作权被侵犯而向 ROPEX 主张的任何赔偿请求权。
- 仅在最终客户为消费者的情况下,客户方有权依据《德国民法典》(BGB)第 445a 条的规定,就权利瑕疵向 ROPEX 行使追偿权。
- 赔偿请求权仅可根据本供货条款第 11 条的规定主张,且以 ROPEX 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冲突的第三方权利为前提。
§ 10 缺陷索赔的时效期间
基于物的瑕疵与权利瑕疵的请求权,时效期间为产品交付给客户之日起十二个月;如须验收的,自验收之日起算。
这不适用于:(i) 本供货条件第 12 条所涵盖的任何索赔;(ii) 根据《德国民法典》§§ 438 (1) nos. 1 和 2 提起的诉讼;(iii) 根据《德国民法典》§§ 445a、445b 和《德国民法典》§§ 478 提起的诉讼;时效期限的法律规定适用于 (i) 至 (iii) 的情况。
§ 11 责任
- 除非本供货条款(含本11条)另有约定,ROPEX 就违反合同义务及法定义务的行为,依法承担责任。
- ROPEX公司对因ROPEX公司或ROPEX公司的任何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故意(vorsätzlich)或重大过失(grob fahrlässig)失职而造成的损失赔偿承担无限责任(无论何种法律原因)。
- 如果 ROPEX 或 ROPEX 的法定代表人或代办人仅因简单或轻微疏忽而失职(根据法规,责任程度较轻,如对自身事务的勤勉尽责或微不足道的失职),ROPEX 仅承担以下责任
- a. 不限于因生命、肢体或健康受到伤害而造成的损失
- b. 因违反重要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。重要的合同义务是指对正确履行合同至关重要的义务,客户经常依赖并有权依赖这些义务的履行。但在这种情况下,ROPEX 的责任仅限于此类合同的典型损失,以及在合同签订时可预见的损失。
- 若 ROPEX 存在欺诈性隐瞒瑕疵、提供质量或状态保证,或承担采购风险的,本条第 3 款约定的责任限制不予适用。此外,前述约定不影响任何法定强制性责任,包括但不限于《德国产品责任法》(ProdHaftG)项下的责任。
- 凡对 ROPEX 的责任予以排除或限制的,该等排除或限制同样适用于 ROPEX 的法人机构、法定代表人、雇员、工作人员及履行辅助人的个人责任。
- 在遵守其他责任约定的前提下,仅在下列情形下,客户方可就其因 ROPEX 交付货物而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或约定赔偿金向 ROPEX 主张赔偿:客户与 ROPEX 已就此作出明确约定,或客户在合同订立前已将该等风险书面告知 ROPEX。
§ 12 保密义务
- 客户承诺,在双方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后,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 ROPEX 经营秘密与商业秘密,特别是所有图示、图纸、设计、说明、分析、计算、生产工艺、装配流程、营销策略、产品配方及其他专有技术(以下统称 “保密信息”)。该类信息即使未被明确标注为保密,亦视为保密信息。客户仅可为履行合同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,且仅在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内向其雇员披露或提供该等信息,并应要求该等雇员遵守本保密义务。
- 1.作为例外,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数据及信息:(i) 向客户披露时已处于公开领域,或披露后非因违反保密义务而进入公开领域的;(ii) 向客户披露时,客户已合法持有且无需承担相关保密义务的;(iii) 客户从第三方合法获取且未被施加保密义务的;(iv) 客户未使用保密信息而独立发现的;(v) 客户因法定或监管义务而必须披露的。就第 (v) 项情形,客户须毫不迟延地将该保密信息披露义务告知 ROPEX。客户对其符合上述第 (i) 至 (v) 项例外情形承担举证责任。
- 保密信息的全部权利归 ROPEX 所有。本供货条款的任何规定,均不得被明示或默示解释为对保密信息权利的转让或许可授予。
- 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。仅当保密信息已为公众普遍知悉时,保密义务方告终止。
- 客户不得对 ROPEX 的物品(尤其是原型、样品及产品)进行反向工程。客户尤其不得通过分析、拆卸 ROPEX 的物品,以获取该物品的属性、成分、部件及部件间相互作用的相关信息。
- 应 ROPEX 要求(但最迟于双方合作终止时),客户须向 ROPEX 归还其所有的全部物品、记录、文件及档案(无论存储介质)及其任何复制品;或应 ROPEX 要求,将该等物品、记录、文件及档案(无论存储介质)及其任何复制品不可恢复地销毁,并书面确认其已不再持有 ROPEX 所有的该等物品、记录、文件、档案(无论存储介质)及其任何复制品。
- 专项保密协议及法定保密保护规定不受本条款影响。双方另行订立的保密协议,优先于本供货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。
§ 13 准据法与管辖地约定
- 1.本供货条款和合同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;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》(CISG)不适用。
2.因本供货条款及相关合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争议(包括条款及合同的效力争议),专属管辖法院为 ROPEX 注册地法院。但 ROPEX 亦有权向客户的一般管辖地法院主张权利。本约定不影响法定强制性规定的适用,尤其不影响法定专属管辖的规定。
§ 14 其他约定
- ROPEX 的数据隐私政策见https://ropex.de/de/datenschutz.html。客户数据的存储符合法律规定,详情请参见 ROPEX 的数据隐私政策。
- 未经 ROPEX 事先书面同意,客户不得将因本合同产生的债权转让或让与第三方。《 德国商法典》§ 354 a不受影响。
- 对本供货条款的任何修改、补充,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,本要求亦适用于对本条书面形式约定本身的修改。
- 若本供货条款的任何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,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;本条款未约定确属必要条款的,亦同。双方应将该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,替换为法律准许、可执行,且经济效果与原条款核心宗旨最相近的条款。若本条款存在约定漏洞,双方应依据订立时的合意,就疏漏内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。
ROPEX 通用供货条款增补:”禁止向俄罗斯再出口 “条款(欧盟理事会第 833/2014 号条例第 12g 条)
增补件自 2024 年 3 月 11 日起有效
欧盟旨在打击规避欧盟出口禁令的行为,重点规制将出口至第三国的货物再出口至俄罗斯的情形。据此,ROPEX 应履行相关法规要求,在其通用供货条款中增设本条《俄罗斯条款》作为第 15 条。
§ 15 俄罗斯条款
(1) 进口商 / 买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俄罗斯联邦出售、出口、再出口本协议项下提供的、或与本协议相关且属于欧盟理事会第 No 833/2014.3 条例第 12g 条管辖范围的任何货物,亦不得将该等货物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。相关依据参见:https://EUsanctions.integrityline.com
(2) 进口商 / 买方应尽最大努力,确保商业链下游任何第三方(包括潜在转售商)的行为不会妨碍本条第 (1) 款宗旨的实现。
(3) 进口商 / 买方应建立并维持有效的监督机制,以识别商业链下游任何第三方(包括潜在转售商)可能妨碍本条第 (1) 款宗旨实现的行为。
(4) 进口商 / 买方若违反本条第 (1)、(2) 或 (3) 款的约定,即构成对本协议核心条款的重大违约,出口商 / 卖方有权采取相应救济措施,包括但不限于:
(i) 终止本协议;以及
(ii) 本协定总价值或出口货物价格(以较高者为准)5%的罚款。
(5) 进口商 / 买方应立即向 ROPEX 通报在适用本条第 (1)、(2)、(3) 款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,包括第三方可能妨碍本条第 (1) 款目的实现的任何相关行为。